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23号
全文有效
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闽防办(2006)53号),对福建省洪水预警报中心(丰田牌SCT6490一辆)、福建省泉州市山美水库管理处(三菱牌CFA2031E一辆)、泉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北京现代牌BH6431BW一辆)和山美水库晋江市灌区管理处晋东水利管理站(尼桑牌ZN6452WAD一辆)等单位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使用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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