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6]32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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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2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的组织工作。各纳税申报服务窗口“一窗式”管理和职责设置请按《福建省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及岗位设置说明(试行)》(闽国税发[2006]134号,以下简称《岗位设置说明》)执行,各相关执能部门:负责增值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规程》具体实施的指导,及时做好总结。为确保顺利实施,省局将加强对《规程》实施的指导。各地在具体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初期,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和指导服务,具体岗位操作人员要按程序细心操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鉴于9月份省局已下了《岗位设置说明》,执行《规程》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未完全到位的单位,要抓紧时间准备到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省局,以便省局统一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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