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20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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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0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将于8月底印制好新尺寸标准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新票证)发放各地,各地在库存票证(以下简称旧票证)未使用完的情况下,新票证只能用于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时的税款征收,不得用于正常的税款征收。

  二、鉴于我省在税库行联网等征管改革中均要求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实际情况,暂不印制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由于各地库存票证的数量不一致,今后可能存在新票证与旧票证并存使用的情况,因此,各级票证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衔接工作,特别是各级票证管理人员在领发票证时要做好统筹、调剂,力争做到同一个县(市、区)局的所有下属基层单位能同步开始使用新票证,尽量缩短新、旧票证并用的时间,确保安全。

  四、按照总局要求,新票证要与总局要求的尺寸标准完全一致,经研究决定,对原有大、小额税收通用完税证版面进行变更,即将小额税收通用完税证版面更改为千元版,大额税收通用完税证与总局票样要求一致,无面额限制,只能用于电脑开票。为便于管理,仍延用大、小额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称谓并进行核算管理。

  五、旧票证可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届时,各地要及时对未用空白旧票证进行清理,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要求逐级上报核销。

  六、新票证按现有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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