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1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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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

闽地税发[2006]13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0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各地地税机关对财税[2000]42号文件中部分规定的理解不一,执行也不一致。为了统一政策,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及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的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范围,包括:医疗用房的修缮、新建、改扩建支出;医疗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医学研发支出;医疗卫生人员的工资、奖金支出;药品购置支出;其他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

  下列支出不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及“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范围:用于利润分配的支出;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其他非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服务收入的范围,仅指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不包括非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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