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6]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核查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要求,认真组织核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范围和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情况。
(一) 核查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情况;
(二) 核查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条件,代征税款、解缴票款,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的情况;
(三) 核查“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支出比例、结余情况。
二、 地税机关按规定的“三代”范围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在双方签署代征协议的十天内将代征协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
(一)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其中,代扣、代收中央级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照地方分享个人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三)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按季(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预拨各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按季或与“三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四) 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地税机关在下一年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省地税局应同时将各级地税机关“三代”手续费收支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六) 各级地税机关均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结余情况。在原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在“结余”科目下增设“三代税款手续费结余”明细科目。
(七)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地税机关“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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