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5]26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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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268号

失效

200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据我省各寿险公司和省保监局反映,寿险公司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化解行业风险,实行授权管理,需要上收部分寿险业务的核保权、出单权及发票开具权限。这与税务部门根据现行规定提出的就地领购、开具、核销发票的要求存在矛盾。经研究,现就寿险公司领购、开具人寿保险专用发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部领购、开具发票问题。目前各寿险公司在各地成立的保险营销部已达790家,根据有关方面反映和联合调研,这些营销部不仅在人员、场所和设备配置上不具备自行领购、开具发票的能力和条件,同时由于行业内控管理需要,未被上级公司授予领购、开具发票职权。因此,对各寿险公司的营销部办理寿险业务、取得收入应开具的发票,可由其上级公司统一领购、开具和核销。

  个别县(区)级寿险公司在成立初期,不具备独立领购、开具发票条件的,比照营销部的规定处理。

  二、异地打印发票问题。各寿险公司基层机构办理业务,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将领用的发票送上级公司异地打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寿险公司应加强发票移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纳税问题。各级寿险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应纳税款仍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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