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5]24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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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24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适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省级统一核算的需要,落实增值税属地管辖原则,协调城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省局决定对上述两公司系统销售油品增值税实行“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现将《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对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下属机构,包括下属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公布,按本办法管理。

对新成立的加油站,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时间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2006年各地预征率暂定为:

  (一)中石化福建分公司系统:福州0.93%、厦门0.44%、泉州0.86%、漳州0.91%、三明1.08%、南平1.21%、龙岩0.85%、莆田1.01%、宁德0.88%。

  (二)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系统:福州0.87%、厦门1.41%、泉州1.43%、漳州1.34%、三明1.78%、南平1.74%、龙岩1.72%、莆田0.91%、宁德1.44%。

  三、各设区市分公司2005年度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汇总到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统一抵扣。

  四、指定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在税源统计上为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单位,增值税缴纳方式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附件: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石油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分公司”)销售油品增值税实行“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

  第三条 “属地预征管理”指: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设立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实现的增值税,以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指定的一个规模较大的加油站(以下简称“指定加油站”)汇总并向指定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各设区市分公司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实现的增值税税款由设区市分公司汇总并办理预缴申报。

  “省级核算清缴”指:在全省统一核算并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扣减当期各指定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后的余额部分,由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缴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系统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全资设区市分公司和全资加油站销售油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油品包括各种成品油(汽、柴、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第五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六条 所属各设区市分公司和指定加油站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指定加油站的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采用的名称应一致,具体由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统一确定。

  指定加油站应将在同一县负责汇总并申报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各加油站事前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公布。

  第七条 各加油站、设区市分公司和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按规定正确核算当期销售油品应税销售额。

  第八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销售油品实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接受)应税油品及相关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核算。

  第九条 设区市分公司购进应税油品及其相关购进(接受)货物(劳务)(含所辖加油站购进水、电等费用、运费和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认证。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购进应税油品及其相关购进(接受)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申报认证。

  各设区市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按规定录入申报《抵扣信息清单》后,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第十条 指定加油站、设区市分公司本期销售油品预缴增值税税款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就地申报缴纳。

  指定加油站本当期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该县(市)加油站本期实现的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数×预征率

  设区市分公司本期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设区市分公司所在城区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本部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合计数×预征率

  预征率原则上年初分设区市一次性确定,遇有重大变化的,由省国税局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清缴当期销售油品应纳增值税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清缴销售油品增值税税额=当期实现的销售油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购进应税油品及购进(接受)相关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指定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当期销售油品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统一购进(接受)应税油品及购进(接受)相关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各设区市分公司购进应税油品及购进(接受)相关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指定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销售油品当期预缴税额合计数大于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当期销售油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由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从下期销售油品清缴增值税税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各设区市分公司还需报送《抵扣信息清单》,进行本级IC卡抄报税产生本级《报税信息清单》。

  第十四条 指定加油站、设区市分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应纳税额”依预征率和本期县(区)所属加油站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计算数填列;“应税货物销售额”按本期“应纳税额”与增值税税率计算数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当期实际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和采用的预征率。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有关栏次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栏次填列;《抵扣信息清单》包括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 指定加油站、设区市分公司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完毕预缴税款的纳税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积极灵活采用邮寄、电子远程等简便的申报方式。

  第十七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按当期全省汇总的销售应税油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编制报送全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省)及其附表一、二、《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设区市分公司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的《报税信息》清单、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及《抵扣信息清单》。

  第十八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每月应对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省)及其附表一、二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按总局“票表稽核”的要求进行系统的人工稽核比对,但不作申报数据录入。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销售应税油品增值税应纳税款清缴、所属设区市分公司和指定加油站销售应税油品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

  第十九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和各设区市分公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各设区市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名称仍沿用设区市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各加油站不得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设区市分公司开具。

  第二十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系统内调运应税油品仅作移库处理,不开具销售发票。使用移库凭证样式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应按总局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和开具的安全。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福建分公司各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保管和开具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充分运用成品油纳税评估、定期实地核实成品油进出数量等办法加强各个加油站、设区市分公司和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销售应税油品增值税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加油站《加油站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记录不健全,保管不善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月对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进行成品油纳税评估并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发票使用的管理,包括定期核对企业发票的领用情况,核对企业发票开具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相符,审核进项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企业税款申报情况与企业账、表进行核对,有异常的以公函的形式通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限期组织核对辖区内设区市分公司和指定加油站销售油品实现增值税税款预缴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分公司和指定加油站税收稽查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发现销售油品申报不实的,可按规定适用税率就地查补入库,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在计算清缴当期销售油品应纳增值税税款时,不得抵减各地查补入库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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