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5]12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公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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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公告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12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要求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方式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现就规范欠税公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县级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在办税服务中心进行欠税公告的,应在所辖的所有办税服务中心(厅)进行公告,并选择在醒目位置公告,以加大公告的影响力;省局在《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实施前原要求的在“电子触摸屏”中公告欠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稽查查补欠税,应并入纳税户欠税总额,一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稽查查补欠税另行公告或交由稽查局单独公告的做法,应予纠正。

  三、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到期税款入库情况的跟踪管理,减少新的欠税发生,对自2005年7月始批缓的企业,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批缓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填报《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到期缴纳税款情况报告》(见附件),分别报送省局征管处、设区市局征管科备案。

  省局征管处联系人:林易 linyi@mail.fjlt.com。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到期缴纳税款情况报告(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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