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领发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1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系统发票的印制和领发工作,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实行按计划印制和领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印制、领发计划的编制与上报
(一)发票印制计划编制
1、发票印制计划编制依据是参照上年发票的序时发售量,结合本年的税源发展情况和是否换版等因素编制本年度的半年、分季印制和领购计划。
2、设区市局印制的发票,应先由基层分局(所)根据需要的发票种类、数量,按年编制《 年发票印制(领发)计划表》上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汇总审核后报送设区市局发票管理部门,经汇总、审核、审批后进行印制。省局直征分局参照执行。
3 、省局集中印制的发票,应由各设区市局依据所需要的发票的种类、数量按年填制《 年发票印制(领发)计划表》报省局票装分局,经汇总、审核、审批后进行印制。
4、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如果与年度计划出入很大的,应填报《 季度印制(领发)计划变更表》进行调整。
5、申请发票印制数量每批次最短周期为3个月,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印制半年的用票量。对于年度计划中六个月印制量为200本以内或年度印制量为500本以内的,可以一次性下单通知印制。即将换版或改变式样的发票除外。
6、县(市、区)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除按下一级上报的数量外,还要加上规定的库存周转量以应急需,确保发票供应不断票。
(二)发票印制计划上报时间。
1、《 年发票印制(领发)计划表》分局(所)11月10日前、县(市、区)局11月20日前、设区市局11月30日前报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2、《 季度印制(领发)计划变更表》具体上报时间如下表:
税 务上 报 机 关 时 限用票季度 基层分局(所) 县(市、区)局 设区市局
一季度 11月20日前 11月25日前 11月30日前
二季度 2月20日前 2月25日前 2月30日前
三季度 5月20日前 5月25日前 5月30日前
四季度 8月20日前 8月25日前 8月30日前
3、以上两个计划表的数字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省局和设区市局按照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的数量印制。
(三)发票的领发管理
地方税务系统内的领发。省局集中印制的发票应按季度计划提前15个工作日由发票管理部门通知发票承印企业向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发送发票;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印制的发票应按照季度计划由发票管理部门通知发票承印企业向县(市、区)局发送发票。下一级收票单位应在收货当日在发票准印企业的送货验收单上加盖发票管理部门公章和收票人签名。送货验收单由送票准印企业在送货完毕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发票印制管理部门作为用票单位收货凭证,据此办理发票的入库和出库手续,并作为发票印制付款凭证的必备附件。
二、发票领发计划调整
由于客观经济发展发生巨大变化,引发发票用量发生重大变化而需临时增加或削减用票计划,应提前30天向发票印制管理部门临时提出申请,由发票印制管理部门在库存发票内调剂解决,或追加计划印制。
三、计划执行考核。
省局将把发票印制、领发计划管理执行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和发票内部管理工作的范围进行考核,考核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年发票印制(领发)计划表》(略)
2、《 季度发票印制(领发)计划变更表》(略)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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