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262号
全文有效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94号)摘转如下:
一、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度溶剂油原计划产销量2.4万吨,实际核准产销量1.99万吨,比计划减少0.41万吨。石脑油原计划供应量8万吨,核准供应量10.26万吨,比计划增加2.26万吨。其中:计划供应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4.5万吨,核准供应8.65万吨,比计划增加4.15万吨;计划供应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3.5万吨,核准供应1.61万吨,比计划减少1.89万吨。
对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核准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你局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二、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计划供应溶剂油2万吨,石脑油8万吨。其中石脑油计划供应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4.5万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万吨,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1.5万吨。
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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