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稽函[2005]18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我省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业务流程改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各级稽查局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要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
文件和国税发[2005]6号
文件的要求,稽查局的协查人员应从原来主要处理稽核系统导入发票的 “就票查票”的核查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集中到对案件的协查工作、对协查系统的管理工作、对系统数据的分析工作、对第三类问题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下级协查工作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上来。把协查工作从过去粗放式、撒大网、什么都查、但什么也没查清、没查全、没查透的局面转变为实施精细化协查、重点突出的协查、目标明确的协查,做到问题查清、环节查全、错误查透。
二是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必须结合总局国税发[2004]119号
、123号和国税发[2005]6号
文件。根据总局确定的关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及协查工作的新流程,各级稽查局应积极与税政和征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明确操作流程,划清职能分工,调整目前的工作程序,共同做好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及协查工作。
三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各级稽查局的协查职责是做好需异地审核检查票证的传递和属于第三类问题票证的立案查处工作。各地稽查局要本着顾全大局、相互合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抵扣方所在地稽查局,要在确定寄送的凭证复印件是清晰可辨的、开票方稽查局是正确的后才能寄出相关材料,要方便开票方所在地稽查局在收到材料后能够准确判断所应分送的管理部门等情况。开票方所在地稽查局收到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后,要及时将此材料寄送回抵扣方所在地稽查局。各地在二季度的动态分析报告中要重点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工作中,各地可以参考宁波市国税稽查局的两个统计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用以记录、汇总票证传递工作情况。
四是各地市稽查局对《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稽查三科。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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