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5]1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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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税务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省局各直属单位:

  针对各地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会议纪要》([2004]10号)精神,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时间规定。省局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的四月份、下半年的十月份集中研究、审核审批设区市局上报的处置申请。设区市局应在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以前将审核后的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按要求报送省局,逾期的列入下一批办理。设区市局应据此确定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上报和审核时间。

  二、国有资产处置报送资料规定。报送资料不完全、资料内容不明确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1、国有资产处置报送的资料包括:处置申请文件和《申请处置房地产项目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属于危房的应附有有关部门的技术质量鉴定书;属于拆迁安置的应附有当地政府的文件及详细拆迁安置方案、协议书、补偿计算依据等资料;属于协商转让的应附有对方单位的情况说明、转让价格确定依据、采取协商转让的理由说明;属于置换的应附有对方单位情况说明、双方价格确定依据、详细置换方案;属于政府征用的应附有有关文件;属于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也应附有有关文件资料。

  2、处置申请文件必须是规范的上行文,其内容应包括申请提出处置的理由、拟处置方式、拟处置资产的评估情况、处置后办公场所解决方案、处置资金的使用意见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设区市局上报的处置申请文件还应包括设区市局对拟处置项目的审核意见。

  3、设区市局及其以下的房地产处置项目由设区市局统一向省局提出或转报处置申请。

  三、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规定。

  1、 地税在榕房地产项目、系统房地产单项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处置项目,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非在榕的县(市、区)局以上单位房地产单项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拟处置项目,由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3、非在榕的基层税务所(分局)房地产单项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拟处置项目,省局党组授权由省局计划财务处会同票证装备分局、人事处按规定审批。

  4、出现本规定以外情况的另行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国有资产处置执行评估备案制度。资产处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施处置的单位应于实施处置前,将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经签章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A3幅面)一式三份,逐级提交省局转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同意,否则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五、国有资产处置执行报告制度。实施处置的单位应于资产处置后二十日内将处置情况正式报告省局。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报告内容由正式文件和《地税系统房地产处置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二)组成。处置单位的计财部门应同时在计财网站将有关数据按要求录入。

  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占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情况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按规定上报处置申请报告。

  2、设区市局审核:市局计财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复核所属单位的申请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区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上报省局。

  3、省局审核、审批:省局计财处会同票证装备分局(主要核实各地基本建设情况)、人事处(主要核实各地机构编制设置核定情况)审核设区市局上报的处置申请并提出审核(批)初步意见,对党组授权的审批权限内的处置申请按规定直接联合下文批复,对权限外的处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局局长办公议研究审定。省局审批权限内的处置申请由省局计财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批复文件,权限外的处置申请由省局计财处按办公会议决定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审批。

  4、处置实施:申请处置单位接到同意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项目评估报告按要求送请省局转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在项目评估报告获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同意后按规定实施处置。

  5、处置报告:实施处置的单位将处置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备案,并将资产处置所得资金汇入设区市局后集中上缴省局。

  6、处置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资金严格按要求用于弥补单位建设资金不足。处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设区市局审定后以设区市局文件报送省局。省局根据政策规定、单位申请建议以及检查复核情况按程序报批后批复和拨付使用单位。

  附件:

      1、申请处置房地产项目情况一览表 (略)

  2、地税系统房地产处置工作情况反馈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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