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税务局发票简并方案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8]19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简并方案的请示》(厦地税发〔2008〕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正在进行中。考虑到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的特殊性,同意你局在原有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基础上先试行发票简并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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