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文[2008]17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市区及蕉城区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范围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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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市区及蕉城区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范围划分的通知

宁政文[2008]17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5日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蕉城片区各大企业、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市45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和蕉城区其他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具体如下:

  一、市区分四个等级地段

  一等地段:以汽车站为中心,建新路、鹤峰路、新加坡步行街、蕉城南北路、署前路、环城路、南环路、闽东大广场步行街第一、二期以内区域。

  二等地段:署前路、天王路、东湖路、侨兴路、天湖路、鹤峰路连线以内除一等范围外的区域。

  三等地段:福宁路以西、市区西侧山体以东、单石碑桥头-碧山风景区及延伸山体以南、万安路以北的除一等、二等范围外的区域。

  四等地段:福宁路以东、万安路以南、单石碑以西以北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及金涵亭坪、井上以南属金涵管辖的郊区范围、东侨工业园区。

  临界道路沿街一排建筑就高适用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

  二、蕉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建成范围内,按三、四等级划分,其中:漳湾镇、飞鸾镇、三都镇镇区范围定为三等;霍童镇、七都镇、八都镇、洋中镇、赤溪镇、九都镇镇区范围定为四等。

  以上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范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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