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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中的第二条废止。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93号
失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经研究并电询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基层反映的涉及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以及省地税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2号),纳税人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
按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2007年度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实际应缴纳或者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应在2007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纳税人对2007年度应缴纳或者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列入2008年度费用的,在2008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防止重复扣除。
二、政策性搬迁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第二条第(一)项“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第二条第(二)项“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称“余额”小于零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零,即“余额”为负数的,不得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7]61号文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其中搬迁企业“完成搬迁”标准的掌握,原则上以执行搬迁规划进度、重新开始生产经营等企业具体情况判定,难以判定的,从宽掌握。
三、为退休职工补交社会保险问题纳税人为退休职工补交的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的,可予税前扣除。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