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浦政综[2008]6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如下: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区域 新税额
县城一等:城关规划东至浦城县精神防治病院(含精神病院)、北至合顺轻纺发展有限公司(含合顺轻纺发展有限公司),西至七星桥东端,南以南浦溪北岸为界 8
县城二等:莲塘规划区东至浦城丽浦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西至莲塘中心小学、南至城西加油站、北至七星桥南端;南浦溪以南到北山新村、浦城县精神防治病院至万安乡下沿村、浦城县精神防治病院至南浦大桥、合顺轻纺发展有限公司以北至皇岭背。 6
县城三等:莲塘规划区范围以外至西岩山,城西加油站以南至南浦大桥旁边加油站,从皇岭背以北至七里头。(含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荣华山工业组团、浦潭新区、临江精细化工小区、莲塘镇余乐工业平台、光电产业园、山水休闲山庄) 4
各建制镇范围内土地为建制镇一等 4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做好管征工作,新的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后,县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宣传形式,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尽早做好按新的税额标准开征前的各项准备;要充分利用此次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契机,进一步核实纳税人实际占用地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基础资料;要及时更新、完善税源档案和征管资料,努力提高土地使用税的征管水平;要做好2007年度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税款的补差工作。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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