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08]2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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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泉政办〔2008〕2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要求,结合泉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应及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要严格根据新标准执行收费,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地热水、矿泉水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利部门负责。

  水资源费的征管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级水利部门对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可直接进行征收并全额缴交同级财政。

  二、物价部门应根据新的收费标准所涉及的行业与产品,做好价格调整和协调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入库的监督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四、体制改革未完成的,又承担防洪等公益性功能的水库,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中从征收的水资源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利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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