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07]64号
全文有效
2007-08-22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07-2010年期间,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缴车船税。
二、上款所指公共交通车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或经市、县人民政府公交主管部门批准的公交企业;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在本市、县范围内运营;
4、供公共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部门代收代缴。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