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国税发[2007]14号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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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岩国税发[2007]14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销售服务行业税收管理,整顿和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开具行为,减少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服务行业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和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的经营企业。目前我市暂时没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企业,今后新设立的二手车拍卖企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发票的领购管理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需要使用《二手车发票》的,应先由市国税局查看核对该企业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凡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或者其他不具备领用《二手车发票》资格的上述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和供应开票软件。

  (三)《二手车发票》的领购应严格执行验旧供新的购票方式,实行限量供应。

  三、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二手车发票》的开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消费者个人之间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和二手车经纪机构代开《二手车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不得自行开具《二手车发票》,而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代为开具。

  (二)申请代开票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原始购车发票或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始购车发票丢失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车购办等有关部门证明其原始购车价格的相关材料);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代开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方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购买方出具的发生购销业务的书面证明或购销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购销档案,在购进旧机动车时应当取得合法的商事凭证和出售方出具的发生购销业务的书面证明或购销合同(出售方是个人的,“证明”上还应有该方的签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在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均应在发票的“卖方单位/个人”和“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内,如实填写自己的企业名称和住址,不得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住址。

  (五)对未按上述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暂停供应其《二手车发票》及开票软件,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计税价格的核定

  对于二手车实际交易额高于开票金额的或者所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在核定其计税价格时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

  (一)参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中车联信息技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二手车价格手册》的有关数据指标,或者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价值(价格)核定。

  (二)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控制二手车交易最低开票金额。当二手车开票金额高于二手车交易最低开票金额时,应当以开票金额为计税价格;当开票金额低于二手车交易最低开票金额时,应当以二手车交易最低开票金额为计税价格。

  最低开票金额=原购车价×降价系数(含事故车)×使用年限系数

  其中:

  1.降价系数:50%

  2.使用年限系数:

  第一年100%

  第二年90%

  第三年80%

  ……逐年递减10%

  十年以上10%

  五、日常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二手车发票》情况的日常核查,并建立分户台帐定期跟踪,发现有用票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下户查验。对《二手车发票》存在明显高价低开的,各地应将其列入重点评估对象,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代开《二手车发票》时,应对二手车交易价格与其原值进行对比审核。对二手车交易价格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将使用《二手车发票》有关情况和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如实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销售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国家现行有关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如不分开单独核算的,则其代开发票金额将一并征收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未附送上述证明资料的,一律按其二手车销售业务征税处理。

  二手车经销企业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也应当将其二手车经纪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六、2007年6月底之前,以各县(市、区)国税局为单位,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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