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兑现奖励返还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函
漳人社[2015]38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18日
漳州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首批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海西创业英才名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2]1号)精神,我市共有8位同志入选省首批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其中,卢金忠等4位同志在我市市直和龙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之《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中“(十六)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中“(十四)创业英才在培养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根据我市地税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4位同志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10905.17元,现特申请将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返还。
请予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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