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单联卷式《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非税[2015]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27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为适应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要求,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水平,同时方便缴款人取票,经研究,决定启用单联卷式《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单联卷式票据”)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专用章”(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据式样
单联卷式票据式样见附件2,印制时套印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专用章”,不再加盖执收单位财务收费等专用公章。
二、适用对象
单联卷式票据适用于纳入网络版票据系统管理、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方式收缴非税收入且配置了自助打票机的各执收单位,单联卷式票据由自助打票机打印出票。
三、启用时间
自2015年9月1日起,单联卷式票据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专用章”正式启用。
四、管理方式
有条件配置自助打票机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单联卷式票据,做好自助打票机中的单联卷式票据保管工作,及时查看、补充新的单联卷式票据,确保自助打票机正常运转,为缴款人取票提供方便。未配置自助打票机的执收单位,应根据缴款人需要并凭其提供的开票识别码出具通用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其他要求
单联卷式票据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专用章”启用后,各执收单位的执收主体职责不变。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收非税收入,同时做好本单位非税收入的记录、核算和对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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