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5]1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14日
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和食用菌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三批)》(附件)。
二、本通知执行日期与闽财税[2013]30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相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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