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25日
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国税函[2014]220号)规定,决定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具备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到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地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公布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具体备案登记办法由设区市地税局制定”。
二、废止《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一)企业发生金额50万元以上(含)及其他按规定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销售收入利润额与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
(四)其他按规定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
对下列企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
(一)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
(二)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企业;
(三)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预警值20%以上的企业;
(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
(六)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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