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15]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联通)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铁通)等4家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4家电信企业2015年的预征率分别为:福建电信2%、福建移动1%、福建联通1%、福建铁通3%。省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省财政厅调整预征率。
二、对上述4家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进行清算,每半年清算一次。
三、半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半年清算的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并逐级报送省国税局备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分支机构税款扣减或补缴等相关事项。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关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应纳税额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大于分支机构清算的应纳税额的,分支机构在当期应预缴的税款中扣减,扣减不完的,在以后月份扣减,直至扣完为止;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小于分支机构清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五、上述4家电信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政策执行情况和总分机构税款缴纳明细表,同时抄送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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