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2014]133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落实省政府稳增长促转型税费奖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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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落实省政府稳增长促转型税费奖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4]13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落实省政府稳增长促转型税费奖励措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落实省政府稳增长促转型税费奖励措施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4]10号)要求,制定南平市落实省政府稳增长促转型相关税收奖励措施实施办法如下:

  一、 新增规模企业地方税收增量奖励及水利基金减免办法

  条件要求: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

  具体办法:

  1. 税收增量奖励。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于次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详见附件一),经当地经贸、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税收增量奖励金额低1000元的不予奖励。优惠期内转为规模以下企业的,奖励终止。

  2.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半征收。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于企业列入规模工业统计(出数据)的次月提出申请(详见附件二),当地经贸、水利部门审核审批后通知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减半征收手续,当年已全额征收的,于次年减半征收。

  二、 符合条件企业不再征收地价款、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

  相关规定:对省重点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

  具体办法:由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详见附件三、四),经当地经贸、规划、国土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由国土部门办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税部门办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财政部门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等手续。

  三、 其他

  1. 上述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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