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申报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0]11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25日
为安排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税款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将纳税申报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纳税申报期可以从星期日往后顺延2天;纳税申报期内如遇到2个双休日,纳税申报期可以顺延2天。
二、纳税申报期遇到国庆节、“五一”节和春节的,纳税申报期限可顺延5天;申报期遇到元旦的,纳税申报期可顺延1天。
三、顺延后的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双休日的,可以再顺延1天。
四、2000年5月份申报期因遇到“五一”节,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00年5月15日。
五、以上要求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将纳税申报期变动事项告知纳税人,并合理调配好双休日、节假日的征收人员力量和发票购领工作。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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