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破碎或制成粉状的食用菌产品适用税率的批复
宁国税函[2012]4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7日
古田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破碎或制成粉状的食用菌产品及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古国税发[2012]11号)收悉。
对纳税人以食用菌为原料,通过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工成剪柄香菇、香菇柄(或丝、粉状)、香菇粒、香菇丝(或粉状)、去头银耳、银耳花、去头竹荪等加工制成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界定其是属于“蔬菜产品”还是属于“蔬菜罐头产品”。如果加工制成品属于蔬菜产品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属于蔬菜罐头产品的,适用17%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的规定,该类商品分别按照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