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12]11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15日
古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古地税发[201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不区分投资者个人是否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此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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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