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9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7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啤酒、黄酒,消费税税额按销售数量确定,包装物不征消费税外,其他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酒类产品,其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过去个别地方对酒类产品包装物征税有放宽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进行纠正,把税款追补入库。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