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一九九四年六月原省税务局根据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9]43号有关实行购领发票税收保金措施的通知》精神,曾通知各地停止收取发票保证金,并要求做好清退工作。税务机关分设后,由于人员调整等原因,目前个别地方原存放在国税系统的发票保证金还有部分款项未退还给单位和个人。为继续做好这项清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国税局要按原省税务局闽税征[1994]17号通知精神,对存放在国税系统的发票保证金抓紧限时办理清退。
二、清退工作限于七月底结束。对无法退还而留下来的发票保证金统一由县(市)
局清理造册汇缴到地、市局保管。
三、地、市局要按上述要求负责对各县(市)局清退工作进行落实,并于八月十日之前将清理发票保证金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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