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印发票定点厂统一颁发《发票准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4]14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2月10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国税局负责对全省国税系统指定的“承印发票定点厂”统一颁发《发票准印证》,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细则》中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原发票定点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审查认定发票印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应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
二、各地应本着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原则,尽可能控制定点厂的数量,以减少多点印制发票所带来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市国税局集中印制。
三、各地、市国税局在对原发票定点厂进行全面清理后,应将《申领的印刷企业有关情况表》连同初审的书面意见,于1995年2月1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由省局统一审定后颁发《发票准印证》。
四、今后凡未经省国税局批准,未领有《发票准印证》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印制国税局的普通发票。 附:申领《发票准印证》的印刷企业有关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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