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4]148号
全文有效
2014-6-19
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46号)精神,现将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3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4.42元(2013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333元),2014年7月-2015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66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3333.26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4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