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3]60号
全文有效
2013-10-1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参保单位:
为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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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