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1.5.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11]125号)对福州市城区非政策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进行了明确,现就福州市城区非政策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政策性开发项目位于城区的(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
前款所称非政策性开发项目是指除经济适用房、限改房、危改房以外的开发项目。
本公告适用对象为福州市辖区内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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