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纳入我市甲供材料范围的通知
漳政办[2010]210号
全文有效
2010.12.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决策,有效应对钢材、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漳政办[2009]1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纳入我市甲供材料范围。
甲供具体实施办法请按照漳政办[2009]13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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