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8号
全文失效
2010.1.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局审批。
二、特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
(一)根据国税发[2008]28号、闽财预[2008]45号文规定,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二)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条所列的14类行业企业的资产损失,由设区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省级本部及直属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由省级本部和直属营业部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三)闽财预[2008]45号文所列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13类省内跨地区经营不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行业企业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四)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三、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应将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六类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根据不同项目采取在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专项资料和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等方式自行整理归类、汇总备查。
(一)年度申报须附报有关资料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在损失实际发生并按规定税前扣除后,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附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的资产损失
1.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3.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企业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损失所属年度、类型、资产损失扣除金额等信息备查。
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追踪、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收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受理企业提出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与法定条件及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根据案头审核发现的疑点和企业备案信息结合实地核查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对企业从资产损失的申报到税前扣除实行确认追踪管理,发现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组织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可通过抽查、组织下级税务机关自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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