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函[2009]39号
全文有效
2009-11-10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榕地税直发[2009]2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所书立的书据,比照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视同赠与行为,应全额征收印花税。
此复。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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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