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各农村信用社分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电子化经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9〕121号
全文有效
2009-05-21
各设区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要求200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分摊的电子化经费予以税前扣除的函》(闽农信社〔2009〕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担负全省农信社综合业务电子化网络的统一开发和管理,其经费来源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向全省各农村信用社按各社所辖信用社机构数量和业务量等综合因素按比例进行分摊的实际情况,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精神,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8年度向其受益的所辖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分摊的系统运行费、系统建设费(具体单位、金额见附表)按如下办法处理:
全省各农村信用社分摊的系统运行费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分摊的系统建设费比照电子设备从分摊的当年起不短于三年税前扣除。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集的系统运行费、系统建设费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各主管税务机关须加强管理,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经费分摊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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