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8〕167号
全文有效
2008-12-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地方税务局,省局、设区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规定,确定下列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就业再就业
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4.转制科研机构
5.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
6.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7.监狱劳教企业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免税收入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
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0. 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经营试点企业优惠
11. 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广播电视村村通优惠
12. 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优惠
二、减免税管理
(一)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权限和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国税部门对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不论金额大小和项目类别(除另有规定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备案;地税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报批、报备时间、应报送的资料等,暂由审批、备案机关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登记报备。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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