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岸直航闽台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77号
全文有效
2008-12-29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海峡两岸“大三通”已全面启动,我省的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八个港口被确定为对台开放的海运直航港口。为了服务两岸“大三通”,现对闽台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明确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
二、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两岸船舶运输收入对台支付免征营业税证明,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办[2002]11号)规定执行。对我省直航船舶运输公司提交办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直航港口所在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两岸海运直航有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加强相关税收管理服务措施,指定人员负责,学习熟悉相关业务,建立和畅通申请办理渠道,规定办理时限,提供便捷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涉外处)报告和反映。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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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