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8〕2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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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261号

全文有效

2008-10-1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从2008年10月开始正式运行,从10月1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系统中开具,为了加强衔接配套,规范运行管理,落实监控功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已认证相符但不属于抵扣范围(包括外贸出口、固定资产等)的蓝字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应在账务处理上先做转入再转出,而是仍按现有规定做账务处理,只是在系统操作上,由购方开具时选择"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实际不作转出,这样在一窗式比对时必然不能通过,需要走异常处理流程,经核实后予以正常申报。

二、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受理、开具、传递、核销及定期查询工作由申报服务大厅负责,开具时一般仅作程序性把关,不作实质性审核,通知单的负责人签字由纳税服务大厅负责人在纸质上签字,公章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1、2、3)"。对核销异常的通知单,包括"核销未通过"、"已核销,查证未通过"等,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规程》进行处理。

三、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当期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应及时转核查岗位,由核查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对于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定期报送或传递来的申报资料中应附送通知单,以便审核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记录是开具通知单的一个重要依据,认证岗位人员要严格区分"无法认证"和"密文有误"两种认证结果,对于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五、申请单和通知单为全国统一格式,可以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通知单子系统中导入、导出和打印,不必人工制作,更不得擅自改变样式和栏目,否则视为无效凭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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