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7]92号
全文有效
2007-11-14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提出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就纳税人向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建省扶贫基金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福建省儿童基金会、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福建省扶贫开发协会、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福建省读书援助协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