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1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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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01-2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227号文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号)的有关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和缴费基数应执行到位,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尤其是权益保障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在办税服务中心申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即可按照文件规定征收;对通过税银或邮储划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2月底前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做好技术维护工作,省局将从2006年3月1日起重新开通相关应用软件,1-3月份的费款一并划缴。

   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加强管理和审核,严格按季申报代收费款解缴入库,确保政策的落实,维护好职工参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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