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5〕28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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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284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5-08-0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近接部分地市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委托加工认定生产性企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本身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方可认定为生产性企业。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后全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本身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即销售的,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二、未分配利润转让后再投资退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资本及未分配利润一并转让给其他外国投资者,由接受转让方将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再投资退税优惠。

三、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不是用于本企业生产产品,而是按照同其他企业的协议(如用于生产本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交给其他企业生产使用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先进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只能按减免税期满起计算的三年内的剩余年限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满三年后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利润率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仍按《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290号]规定,按核定利润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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