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55号
全文有效
2005-02-0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为支持我省烟草公司以“减少管理层次和利益主体,节约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组织结构扁平化,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流通体制改革,2004年5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4]25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一些有关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尚未改制的县级烟草公司或改革后未能实行“卷烟销售由分公司(市级)统一采购、统一订货、统一配送,烟叶的种植、收购业务由分公司统一调拨货源、统一结算货款、统一核算盈亏,财务上由分公司统一核算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体制的烟草分公司县级分支机构(营销部),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二、对改制后实行了上述几项统一的烟草分公司派驻县市区的分支机构(营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符合“不收款、不开票”的要求,否则,应取消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由各分支机构(营销部)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烟草分公司所属的零售企业(门市部)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确认其增值税纳税地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统一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由市级烟草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对不符合统一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就地缴纳。各地应将贯彻执行情况在3月10日前报省局。
请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