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2001〕3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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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36号

全文有效  

2001-04-2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保证车购税款的顺利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目前代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在代征期间,本通知所称的征收机构一律为各代征单位,省级征收主管部门指的是省交通厅车购税代征管理办公室;“缴税单据”为“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相应的退税单据”指的是《代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据》。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入时报告我局。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

  一、车购税变更,是指纳税人完税后,因故发生重缴、多缴车购税税款,或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因质量原因退回所购车辆(以下简称“退车”),以及完税车辆改装、改型、变更部件(以下简称“车辆变动”)等原因而需相应变更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行为。

   二、纳税人因故需办理完税证明变更的,一律向原申报缴纳税款的征收单位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重缴车购税,退车的可申请退还重缴或已缴的车购税税款,并办理完税证明确认、核销手续。

   纳税人多缴车购税或因车辆变动而相应变更完税证明的,实行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管理。

 四、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管理是指对纳税人已缴车购税税款,经征收单位审核无误后退还原已缴税款,并收回原完税证明和相应缴税单据,同时由纳税人重新申报缴纳,并核发新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相应建立新的征收档案。

   五、车辆变动仅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纳税人发生单独变动已税车辆的发动机或车架(底盘)的;对已税车辆同时进行发动机的车架(底盘)变更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车辆变动范围,应视新车重新办理申报纳税。

  六、申请退还重缴、多缴车购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车购税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退还重缴或多缴车购税税款申请书,说明重缴或多缴的原因;

  (二)车主身份证(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两次缴纳车购税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或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

单据;

  (四)购车原始发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因退车申请退还已缴车购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的《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一)退车退税申请书,说明退车原因;

  (二)原卖车单位的回收车辆凭证:国产车辆为原车单位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为出口岸的海关证明;

  (三)车主身份证(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五)因质量原因退车的还应提供收回汽车厂方的证明;

  (六)车购税征收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车辆变动的,纳税人必须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后,填写的《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二)变更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的材料及其复印;

  (四)车辆税征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原征收单位应对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相同,确属同一部车辆,情况属实的,且申请资料完整的,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作原件,并将下列资料报送省车购税征收主管部门审批:

  (一)《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印章,一式两份;

  (二)原已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的复印件(均为客户联);

  (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十、省车购税征收主管部门应对征收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相应发给所需的相应退税凭据。

 十一、原征收单位在收到省车购税征收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退税后,按重征或已征税款开具全额的退税凭据,退还重征、多征部分或已征税款,同时收回重征或原开出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加盖注销戳记章,并分别在各自右上角注明“重缴”“退车”“多缴”“车辆变更”等标明注销原因字样,并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重征的还应同时注明重新开据的缴税单据号码和《完税证明》号码,连同有关退税的申请、审批和征税资料作为退税附件,注销相应的车购税档案。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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