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列支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17号
全文有效
1999-03-29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征,便于基层监控管理,简化手续,对原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及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集体金融企业的修理费、租赁费,下列两种费用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税前列支,税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批。
(一)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5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二)企业经营性租赁费;
二、财产损失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净损失(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坏帐损失(帐面数)等企业财产损失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呈报省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年终列表报省局备案。
三、减免税。企业在年度内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年终列表报省局备案;3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损失需减免所得税的,应层报省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