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所〔1999〕1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列支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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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列支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17号

全文有效  

1999-03-29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征,便于基层监控管理,简化手续,对原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及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集体金融企业的修理费、租赁费,下列两种费用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税前列支,税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批。

  (一)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5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二)企业经营性租赁费;

  二、财产损失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净损失(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坏帐损失(帐面数)等企业财产损失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呈报省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年终列表报省局备案。

  三、减免税。企业在年度内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年终列表报省局备案;3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损失需减免所得税的,应层报省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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