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9]1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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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全文有效  

1999-02-14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省税管一科科长会议研究讨论,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金投入分利征税问题

我省境内单位或个人将资金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资金投资名义,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委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房屋开发企业补偿搬迁房屋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企业无偿或以较优惠价格归还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额为安置房的价格,具体金额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包含重置价和补差价。对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征收营业税。

  四、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式预收工程款的当天。

建筑安装企业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应按工程进度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保险公司的查勘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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