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9]137号
全文有效
2009-07-01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55号)收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对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号文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购物索取发票和纳税人售货开具发票的意识,激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推动我市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应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要求...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意该公司的寿险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中国人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