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一[1994]20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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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2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反映流转税有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确。为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在该类纳税人的销售总额中超过50%,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占该类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到50%.

  二、省局闽税办[1994]2号通知所附《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第七条公式中增值税税率分别为:外购农产品为10%:外购其他项目为14%.

  三、凡是正式认定和新开业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从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纳税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市)局录入计算机后,将软盘分别上报地(市)局和省局。

  四、因委托加工而发生材料移库,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委托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之日,按实际结算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采取另行收取手续费方式,应按手续费金额开具普通发票给委托方。对受托方所取得的这部分手续费收入,应收“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六、“代购货物”是指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代购货物并交给委托方,代购者只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代购方获取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对代购方先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后,再交给委托方的代购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七、逾期不退的包装物押金,仍为含税销售额,应按规定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后计征增值税。

  八、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点第(二)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纳税人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其兼营的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批发或零售货物所占比例=外购货物的批发或零售销售额÷企业总的销售额×100%.

  九、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帐证不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帐证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帐证健全一般纳税人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以认定之日的实际存货数按规定计算,并从库存成本中分离出来。

  十、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应税劳务的,应在销售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凭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 本,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提供此项劳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准予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未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一般 纳税人,比照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征税规定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销售发生地 缴纳的增值税款,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在销售劳务发生地凡未缴纳增值税的,回机构所在地后,应按规定申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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